洛川小说网
洛川小说网 > 律师本色 > 第62节
字体:      护眼 关灯

第62节

 

们面和心不和,借此打压正义律师事务所。”吴小清眼珠一转道。

“嗯,你说的办法也行。最近这段时间高金兰跟方轶走的比较近,孙正义一直想从咱们律所挖走盛丰集团这个大客户。

以方律师表现出的专业能力,他绝对不会长时间屈居人下,赚那点死工资,如果高金兰不选择咱们做法律顾问,我相信她会冲着方轶选择正义律师事务所,但是如果咱们加把劲,让孙正义容不下方轶……,你猜猜谁会受益?”顾清平一脸阴险的坏笑道。

“高,实在是高!县里就这几家律所,高金兰想不选咱们都难。”吴小清笑道。

“哼,本来我是不想对付正义律师事务所的,但是孙正义那老家伙想动我的蛋糕,那么我就不能坐以待毙了,最好的防守就是进攻,所以我要给他来个釜底抽薪,我看老孙头怎么跟我斗。”说话之时,顾清平露出了狠厉的眼神。

正在家里喝茶看电视的孙正义,突然连续打了几个喷嚏。他心中暗骂肯定是褚怀和赵忠诚这两个王八羔子背地里在说自己的坏话。

此前赵三化给方轶介绍过案子,方轶觉得应该适当照顾下赵三化的生意,于是在律所聚餐之时,方轶来了个借花献佛将赵三化开的饭店推荐给了孙正义。

孙正义吃过一次后觉得菜品味道不错,最关键的是环境上档次,价格亲民,于是在周五的时候他请了几个好友又去赵三化的餐馆小聚。

可巧,赵三化的餐馆与咖啡馆斜对着,孙正义等人坐在窗边,边吃边说笑之时,突然孙主任看到了方轶与吴小清一同进入了咖啡馆,吴小清是顾清平的人,都在县里的法律圈混,孙正义自然认识她。

顾清平的人与方轶混在一起,这让孙正义不由得浮想联翩,这两天他一直在想破解之法。吴小清接触方轶十有八九是为了挖人,之前顾清平就让吴小清去别的律所这么干过,所以大家对她都非常厌恶。

孙正义指望着方轶与盛丰集团打关系,拿法律顾问业务呢。公平律师事务所的顾清平突然插一脚,很明显是想搅局,不想让他孙正义把盛丰集团挖走。为今之计,他只能尽量稳住方轶,待盛丰集团签了法律顾问再说。

方轶此时正在吃炝汤面,大热的天吹着空调吃了一身汗,吃完饭身上跟水淋了似得,吸了一颗烟后,身上落了汗他才晃晃悠悠的去卫生间冲凉。

此时的他怎么也不会想到,县城的律师圈正因为他而暗潮涌动。

周一早上,方轶刚走进律所,便被孙正义叫进了办公室。

“方律师,最近手头上案子多吗?”孙正义笑眯眯的看向方轶。

方轶被问的一头雾水,不由得腹诽起来:我案子多不多,你心里没数啊,所有的案子都要过你的手,你这不是明知故问吗?

虽然心里不爽,但是方轶还得笑脸相迎:“我手里哪有什么案子啊,就那几个,现在都开过庭,就等判决了。”

“这事赖我,这段时间一直忙着开发业务,对你们几个律师关注的少。上周五我谈了一个案子,劳动方面的,一会儿当事人过来,你跟他谈谈,交给你了。”孙正义微笑道。

“谢谢主任。”方轶道。

缔约过失责任

方轶接过案卷,回到工位后正在翻阅材料,没多久前台跑了过来:“方律师,主任说周五接的那个劳动的案子交给您了,是吗?”

“是,我刚拿到案卷,怎么啦?”方轶疑惑的问道。

“当事人来了,就在会议室。”前台道。

“好,我马上过去。”方轶将案卷收好后,拿着笔和纸去了会议室。

方轶进门时,会议室内一位三十多岁,梳着分头,文质彬彬的汉子,正坐在椅子上翻看着手中律所的宣传册。

“您好,您是范一诺范先生吧。我是方轶方律师。”方轶微笑道。

“你好,我是范一诺。”汉子起身与方轶握手道。

“您请坐,您的案子由我来负责,能把事情的经过跟我说下嘛?越详细越好。”方轶认真道。

“我是上个月来的这里,之前我在市里的一家教培公司工作,后来因为上升空间受限,便起了离职的念头,投了不少简历。

再后来一家叫明日之星的教培公司招聘分校区的校长,经过三轮面试后,我收到了公司给我发来的录用通知。我们之前协商的工资是每个月七千元,试用期五千六百元,签三年合同,试用期六个月。

我主要是看中校长这个职务,对我将来的发展有好处。算是积攒些经验吧。随后我就办理了离职手续。

月初时,我来到县里去公司办入职手续时,却被告知工资标准降低为试用期四千元、转正后工资五千元。”范一诺气愤道。

“这个工资跟之前谈的不一样啊?”方轶道。

“对呀,平白无故的给我降薪了,我肯定不干啊,没有这么办事的,太不讲诚信了。

后来我去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劳动仲裁那帮人跟公司是一丘之貉,不受理我的案子,给我出了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周五我过来咨询时,忘记带了,这次带来了。您看。”说着,范一诺将一份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递给了方轶:“方律师,您说我这案子能赢吗?之前我咨询了几个律师,他们说我没签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

“嗯,这话说的不完全对。”方轶想了下道。

“什么意思?”范一诺狐疑的看向方轶,不知道他什么意思。

“您确实没跟明日之星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这是事实,对吧?”方轶问道。

“嗯,我承认,我确实没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范一诺道。

“所以啊,从这一点上说,那位律师说的没错,不过没签劳动合同不见得就不受法律保护。”方轶道。

“哦?这话怎么说?”范一诺好奇道。

“首先您是因为面试成功后,与对方商定了工资等福利条件后才从原单位辞职的,对不?”方轶问道。

“对呀。”范一诺心道:这不废话嘛,我刚才都说过啦。

“其次,你与新公司未签署劳动合同是因为新公司单方调低工资,导致你不愿与他们签署合同,没错吧?”方轶接着道。

“嗯,确实如此。其实我不是嫌弃他们给的工资低,我是看不惯他们那种军阀作风,谈好的事说变就变,一点契约精神都没有。朝令夕改,在这种公司工作,我心里不踏实。”范一诺道。

“我认为您这种情况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点此报错』『加入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