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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节

 

巧玲涉嫌盗窃罪,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二日,被告人的丈夫潘宝因贩卖dp被公安人员抓获,本案被盗车辆丰田锐志轿车因涉案被扣押。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九时许,刘巧玲来到公安局后院内,在未办理任何返还涉案车辆手续的情况下,用丰田锐志轿车的另外一把钥匙将停放在涉案车辆车棚内被扣押的红色丰田锐志轿车开走。后其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告人刘巧玲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公安局内部监控录像;

5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刘巧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巧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刘巧玲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对刘巧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起诉书宣读完毕!”男检察院道。

方轶明白,所谓的“认罪认罚”不过是刘巧玲的缓兵之计,如果她真的都认了,就不会再花钱请律师了。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男法官问道。

“听清楚了。”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刘巧玲答道。

“你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是否认可?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有何异议?”男法官例行公事道。

“我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不认可。公安部门已经认定那车是我家的合法财产,丰田车已经归还我了。我的行为不是盗窃。”刘巧玲理直气壮道。

啥?不认账!当初问你的时候可不是这么说的,两名检察员一头黑线的看着被告人刘巧玲,大姐,你知不知道这样做会给我们增加多少工作量,你是嫌刑期短是吧,早说啊!我们给你改成十年有期徒刑怎么样!

本以为是走个程序,然后顺利结案回去吃个火锅唱个歌开始下一个案子,结果庭审一开始就遇到了问题,两位检察员心里舒服才怪。

男法官表情如常,可能是经的多见的广,已经习惯了:“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被告人刘巧玲,现在我们对你进行询问,你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明白吗?”男检察员的语气明显不是很友好。友好才怪!

“明白,我一定如实回答。”刘巧玲低着头,不敢看检察员。她知道对方的脸色一定很难看。

“在你去公安机关后院开走丰田车的时候,你是否知道该车已经被扣押,属于涉案车辆?”男检察员语气严肃的问道。

“知道。但是……”刘巧玲想争辩两句,但是却被检察员无情打断了。

“我问你什么,你只需要回答是还是不是,知道还是不知道就行,不需要辩解。明白了吗?”男检察员不满道。

他不想给刘巧玲任何自由发挥的余地,以免事情再次脱离掌控。

“明白!”刘巧玲不想触霉头,急忙道。

“你开走丰田车,是否告知了公安机关,是否有相关审批手续?”男检察员道。

“没通知公安机关,也没有审批手续。”刘巧玲道。

“公安部门提交的材料显示,你是在银行被抓的,你开车去银行做什么?”男检察员问道。

“我欠银行贷款,想拿车以物抵债。”刘巧玲道。

“我问完了!”男检察员看向法官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男法官波澜不惊的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道。

“下面由辩护人发问。”男法官道。

“被告人刘巧玲,你是出于什么目的盗窃的涉案车辆?”方轶问道。

他这么问的理由很简单,要让刘巧玲将刚才没说完的话都说出来,这世界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盗窃,不管是劫富济贫还是恶贯满盈,都应该有个诱因。

“那辆丰田车是去年我家用银行贷款买的,本来想奋斗一年挣点钱把车贷还了,可谁知道我老公因为贩d被抓了,贷款还不上,没办法,我就想以车抵债,把丰田车给银行。”刘巧玲道。

“也就是说,本案被你开走的丰田车是有抵押的,对吗?”方轶追问道。

“是的,在车管所做了抵押登记。这事公安机关都调查过。”刘巧玲道。

“现在丰田车还在公安机关吗?”方轶问道。

“没,公安机关已经把车返还给我了。走的正常手续。”刘巧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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