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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节

 

“那你选啥?”方轶好奇的问道。

“暴走!走路不用花钱,又比跑步轻松,无非是多喝点水。”王德友嘿嘿一笑。

“就是有点费鞋!”方轶补充道。

“哪怕啥,几十块一双的回力球鞋,一年买一双,不算啥。走了,回去干活了。”聊聊天,王德友的心情舒畅了不少,说着起身向门外走去。

“老王啊,你可真够抠的。”方轶冲着他的背影笑骂道,片刻后他觉出了不对,老王这是拿自己当垃圾桶了!

……

周五下午的时候,团队在方轶的办公室召开内部研讨会,讨论孟广达承办的房云林故意杀人案。

虽然所里有内部会议室,但是大家还是更习惯去方轶的办公室讨论案件,召开各种内部会议。

“方律师,冰箱里还有冰棍吗?这天太热了,出去一趟我至少减了一斤,这汗出的。”周颖一边擦着子虚乌有的汗水,一边打开了办公室墙角处的小冰箱。

这个小冰箱是周颖提议大家凑钱给方轶买的,说是给方轶买的,其实她和云乔用的次数最多,不过大家也受益,冰箱里从来不缺冷饮。

方轶一脸的鄙视:“我说不要冰箱,你们非要买,每次打开冰箱里面存的最多的就是你和云乔的东西。哎!要不我把冰箱折价卖给你算了。”

“那不合适。”周颖笑嘻嘻的往出拿着冰激凌,给大家分着。

“有什么不合适的,你还有不好意思的时候啊!”方轶差点被气笑了。

“我是说对我不合适!”周颖拿了一盒冰激凌放在了方轶的面前:“您想啊,冰箱放在您办公室,我不用花钱。搬我家去,我还得掏电费。”

“我去,合着你就为了省这点电费呗!”方轶无语了。

众人憋着不敢笑,很痛苦。

“好了,开会。今天咱们谈论下孟律师的案子,老孟,你和宇文,谁给大家介绍下案情?”方轶说完,拿起冰激凌,吃了起来。

众人吃着冰激凌,望向孟广达师徒二人。

“我来介绍下案情,被告人叫房云林,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宇文东放下冰激凌,起身来到白板前,开始介绍案情。

团队律师分析案子使用白板的习惯,从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带到了盛德律师事务所。白板是方轶掏钱买的。

“老孟,这个案子的争议点在哪?”待宇文东介绍完案情后,方轶问道。

“这个案子的案情并不复杂,在定罪方面没有争议,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在量刑上我有些拿不准。

在《刑法》中,被害人过错属于量刑中的酌定情节,本案中,对于被害人顾传富(六子)因盗窃分赃不均,数次纠缠被告人索要赃款,并实施暴力威胁,拿走钱物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过错,是本案量刑的关键。

不知道大家对这个问题怎么看。”虽然孟广达心里对案件的结果已经有了预判,但是关乎人命,他觉得有必要听听大家的意见。

“云乔,你怎么看?”方轶看向坐在沙发上吃冰激凌的云乔。

“案情我大概听明白了。被害人顾传富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他在案发之前曾多次找被告人房云林要钱,并威胁不给钱就将房云林的全家杀掉,被告人房云林是在人身和财产受到双重威胁的情况才被迫将被害人杀害。

因此,被害人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房云林故意杀人情有可原。所以我推测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应该会考虑被害人的过错,很有可能会判被告人死缓。”云乔停下手中的小勺子,歪着脑袋想了想说道。

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我觉得被害人顾传富和被告人房云林对于案件的引发均有过错。

顾传富的行为虽然威胁了被告人房云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前因是被告人房云林曾教唆未成年人参与盗窃。

当年二人共同盗窃电缆时,被害人才十三岁,被害人死亡时才十六岁,被告人很有可能是看他年纪小好糊弄,所以才没给被害人分赃,我认为双方对引发该案均负有责任。被告人很有可能会被判死刑。”周颖咽下口中的冰激凌说道。

云乔和周颖有一样特别好,只要是团队内部讨论案子,不管对不对,二人特别敢说,每次最先发言的基本上都是这二人,绝对不冷场。

在周颖看来,这是一个难得的学习的机会,在大家没有发言前,说出自己的想法,可以避免自己的思路被其他律师带歪,有利于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完善自己的逻辑思维。

云乔的想法更简单,他觉得姐夫组织大家讨论问题,一定不能冷场,不管想没想好,一定要抛砖引玉,同时也可以验证下自己的想法,反正自己刚拿证,说错也不怕人笑话。

“老宋,你怎么看?”方轶吃着冰激凌,看向拿着冰激凌若有所思的宋辉。

“我不这么认为。被害人顾传富的行为不属于被害人过错。顾传富虽曾对被告人房云林的人身和财产实施侵犯,但前因是二人曾共同盗窃分赃不均,属于共同犯罪人为分赃引起的内讧。

顾传富为索要盗窃赃款而威胁、强拿财物的行为,缘于房云林占有二人共同盗窃的赃款,所以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房云林亦因不具有任何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我估计法院会判他死刑。”宋辉放下冰激凌说道。

“我同意宋律师的意见。”孟广达在表态的同时,习惯性的捋了下头顶并不多的头发,这是他的标志性动作,也是自信的象征。

“嗯,这个案子是因为分赃不均导致的被告人故意杀人,根源在于赃款,可赃款不是合法的财产,这应该不能算是被害人侵犯被告人的财产权益吧?”杜庸挠了挠头,显然还没想通透,不太确定。

“师父,您怎么看?”云乔在律所还是更习惯喊方轶师父,毕竟是工作场所,叫姐夫不合适。

“我同意老宋的意见,被害人因盗窃分赃不均数次威胁被告人索要赃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方轶回道。

“是因为,被害人追讨的是赃款吗?”周颖追问了一句。

“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

我记得《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杜律师,上次咱们讨论你办的一个死刑案子时,我记得咱们好像提到过这份纪要,你还有印象吗?”方轶看向杜庸。

“有印象。那个案子是被害人有过错,故意挑事,被被告人用刀捅死,最后法院判的死缓。

我记得纪要中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个案子我就是利用的这份纪要,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

这份纪要第一次明确将被害人过错引入刑事量刑体系,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互动性非常明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或矛盾激化具有明显过错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从而影响量刑,尤其是在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中。”杜庸回答。

“对,根据这份纪要,被害人过错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1、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必须是有过错行为的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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